Article 30

Amended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直接向排水管网、河道等场所排放粪便。

从事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排放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