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一)市界或者区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二)受害面积五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或者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