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护林人员巡山瞭望,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国家和省对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林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民兵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