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企业,调整工艺和时间,实行错峰生产。有机化工、印刷、包装、家具制造、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行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