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委托他人处置大气污染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对受托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