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