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和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和乡村风貌等监督管理工作。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