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保障和安排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原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原宅基地不再作为宅基地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复垦。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