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宅基地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保障和安排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原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原宅基地不再作为宅基地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复垦。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