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

有效法规性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施行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

(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在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改革期间,授权市人民政府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中与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定,进行暂时调整适用。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改革要求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