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

In forceRegulatory Decis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December 11, 2020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1, 2020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

(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在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改革期间,授权市人民政府对《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中与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定,进行暂时调整适用。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改革要求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