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三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孵化和初期运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培训,提升志愿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志愿服务组织的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发挥支持性功能,参与孵化和培育新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队。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相关研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