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受到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