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