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