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设立可回收物分拣场所和有害垃圾暂存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遵循集中处理的原则。万山区应当结合陆岛分离、岛岛分离的实际,单岛建设垃圾分拣场所,应用新型技术设备,实现岛内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