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一条有效各区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志愿者、住宅区居民等担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引导投放人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