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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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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第十二条

已废止

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持证人员的执业情况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香港旅游事务署和香港旅游业议会、澳门旅游局和澳门相关行业协(议)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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