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