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