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应当开展节水评价。涉及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