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取用地下水。确需保留的,经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除法定取水不需要许可的情形外,无取水许可证的;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的;

(三)有地表水供水条件,非水质原因使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的;

(四)新增地下水用于火力发电、景观工程等高耗水行业的;

(五)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

(六)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