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水资源配置或者水量分配方案。区域水资源配置不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配置不得超过区域地下水开采量控制指标。

建立多层级的水权配置机制,将区域用水总量指标逐级细化分解到用水户。水权实行实名制管理,供水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权配置和取用水台账。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