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联系和服务的群众中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