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