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统一公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组织及工作人员,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