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统一公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的方式和途径。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组织及工作人员,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