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及目标责任进行管理和考核。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