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支持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机制,及时表彰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树立学习榜样、弘扬正气。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区域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文明长廊,发布、展示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宣传先进事迹,弘扬文明精神。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