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个人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