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遵守养犬有关规定,文明养犬;

(二)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酗酒滋事、不大声喧哗;

(三)履行监护人义务,避免被监护人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

(四)在城市市区空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参加集会,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或者购买商品、等候服务时,应当依次排队,服从管理,不影响他人;

(六)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应当服从政府和有关组织统一管控,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聚集、不围观、不起哄;

(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八)不在非指定区域燃放孔明灯,不在机场、绿地、高压线设施附近放飞风筝、无人机;

(九)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