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环境方面,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参加义务植树、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不损毁花草树木,不侵占公共绿地;
(三)选购绿色产品和简易包装的商品,减少使用塑料包装品,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制品;
(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爱护公共卫生;
(五)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交车、自行车或者步行;
(六)不在城市建成区内使用小煤炉;
(七)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八)饲养家畜家禽遵守有关规定,不干扰他人生活,不影响环境卫生;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