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负有居住出租房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获悉的各类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