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居住出租房屋为危险房屋,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告知出租人、承租人,督促撤离出租房屋内人员,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险房屋、组织人员撤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