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居住出租房屋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制造、贩卖、非法持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卖淫、嫖宿、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私藏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五)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屋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六)占用、堵塞、封闭、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七)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