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机制。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居住出租房屋信息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出租人,督促及时整改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