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和出租人、承租人义务第二十条有效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与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管理人发放出租房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并张贴在出租房屋的显眼位置。发放出租房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