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和出租人、承租人义务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以下出租房屋信息报送途径:(一)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二)电话、传真、微信等;(三)自助申报系统等。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