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以下出租房屋信息报送途径:

(一)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电话、传真、微信等;

(三)自助申报系统等。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