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沙滩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建成区外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擅自立桩、布网、敷设管线,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理的,依法强制清理;
(三)擅自设置经营摊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沙滩新建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在沙滩倾倒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理的,依法强制清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沙滩从事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等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