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海砂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海陆统筹、综合治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砂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海砂开采需取得合法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海砂资源。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