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海岸侵蚀、海水入侵、海滩污染等生态严重破坏或者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开展沙滩整治养护、海漂垃圾治理、海洋生态廊道建设以及海洋牧场建设等,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海洋生态安全。

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补偿。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