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沙滩资源,建立沙滩管护制度,明确沙滩管护责任主体,保持沙滩清洁。禁止在沙滩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入海排污口;(二)擅自立桩、布网、敷设管线,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倾倒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四)擅自堆放物料;(五)擅自设置经营摊点;(六)在城市建成区内沙滩从事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等污染沙滩环境的行为;(七)其他破坏沙滩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