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