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