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农牧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或者由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公共区域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保洁工作。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