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的源头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推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