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垃圾处理应急预案。负责城区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