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临街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或晾晒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门窗玻璃保持干净,无积尘、油渍、污渍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出现破旧污损的,使用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缮。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