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城市设计,明确风貌景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管理要求;乡村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对外风貌展示面的规划管理要求。注重民族特色化、亮化、美化、绿化、硬化、净化建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