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不属于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属于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