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七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