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七十一条有效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或者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